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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长制的法制基础和实践问题

发布时间:2018-07-24 08:42:35 | 来源:中国经济时报  | 作者:常纪文 | 责任编辑:曹川川

河长制的法制基础和实践问题

有了河长制,不是说现有的职责部门责任就轻松了,就可把全部的监管责任都推给河长了。相反,水利、环保等部门仍需依法履职,严格执法,向河长负责,接受河长协调,受河长监督。

河长制出台的现实和法制基础

关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,我国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法》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等法律和规划性文件设立了很多制度,譬如环境影响评价、排污许可证、取水许可证、排污交易试点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、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等;不仅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责,还规定了水利、环保、住建等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职责。表面看来,这些制度和发达国家相比,都不缺;这些机构的监管职责也相互衔接,但是目前我国的很多流域水污染仍然很严重,有的还加重了,这说明在现有体制下,上述立法和规划在现实中没有得到有效的运行,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。也就是说,严峻的水环境问题是倒逼水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现实基础。“河长制”的设立目的主要有两个。

一是结合中国的国情,让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运转起来。地方党政一把手担任河长或者总河长,有利于调动行政资源,对不认真履责的人追究责任,有利于让急需解决的环境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。在目前的国情之下,通过党内文件和国家立法相衔接,以问题为导向,规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“河长”,可抓住关键少数,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,解决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。

二是解决目前的立法难以解决的问题,如一些水污染是由岸上的生活垃圾和农田的秸秆腐烂造成的,或者由农村面源生活污水流入造成的,涉及上下游、左右岸、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,很复杂,而这些,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难以依据现行的 《环境保护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法》予以解决。设立河长制,可以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局限,让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兜底,对河湖管理保护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负起责,牵头解决现有部门难以牵头解决的问题。

由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理论已经由理论走向现实,被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和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》采纳,为此,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结合浙江、江西等地的试点情况,以党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方式印发了 《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》,再次强调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制度。可以说,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制度和《环境保护法》规定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是河长制的法制基础。

河长制在实践中正步步深入推进

中央出台 《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》后,一些省级党委政府甚至市县级党委政府联合出台了实施方案,如上海市出台了 《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》。2017年2月6日,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,披露上海将全面推行河长制,开展631公里中小河道综合整治。按照分级管理、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—区—街镇三级河长体系。在谁担任河长的问题上,规定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市总河长,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市副总河长;区、街镇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辖区内区、街镇的总河长。目前,上海首批河长名单已经公布,年底前将公布其他镇村管河道的河长,实现全市河湖河长制全覆盖。

上海市之所以这么安排,是因为2016年 《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》明确规定,全面建立省、市、县、乡四级河长体系;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,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;各省级行政区域主要河湖设立河长,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;各河湖所在市、县、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,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;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,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。水利部、环境保护部制定的《贯彻落实〈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〉实施方案》对河长制的推进措施也予以了细化。

不仅上海如此,其他省级行政区域也出台或者正在出台相关的实施意见,而且实施意见的制定和落实有的已到了区县一级,如北京市通州区出台了《通州区“河长制”实施意见》、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政府出台了《关于建立“河长制”的实施意见》。这说明,河长制目前已一竿子捅到底,由省级层面步步深入到了最基层,开了一个好头。